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相關問題
從小我們便知曉,自己所做決定需承擔可能出現的后果。在婚姻中,很多人婚后才發現對方并非最契合的伴侶,也不愿繼續與之共度余生,最終走向離婚。盡管不少人難以接受離婚,但對于婚姻不幸福者而言,離婚反而是一種解脫。離婚時,財產分割是關鍵問題。那么,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配?2017新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有如下規定:
- 夫妻可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口頭約定具有不確定性,易引發糾紛,所以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歸本人所有。
-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各自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所分財產差距懸殊,多得財產一方需以相當差額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 已登記結婚但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時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 對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難以區分的,主張權利一方有舉證責任。若當事人無法提供有力證據,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也可根據生產、生活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有所差別。個人專用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 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入伙財產可分給一方,分得入伙財產一方需給予另一方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方需給予另一方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 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從有利于發展生產、經營管理角度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總結:離婚是無奈之選,部分人是婚姻犧牲品,公平的財產分割能體現其付出的價值。離婚男女都是成年人,做決定時應已深思熟慮,財產分割意味著雙方未來再無瓜葛。
* 本文所涉及醫學部分,僅供閱讀參考。如有不適,建議立即就醫,以線下面診醫學診斷、治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