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了《計劃生育法》。該法律以憲法為基礎,于2001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全文共分為七章四十七條,涵蓋了計劃生育政策的方方面面。
《計劃生育法》的制定旨在通過科學合理的計劃生育政策,推動人口增長與社會、經濟、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其核心目標包括:
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制度,旨在防止或減少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兒的健康水平。這一制度包括婚前健康檢查、孕期健康監測以及產后護理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責任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這些服務包括避孕指導、生殖健康咨詢等,旨在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政府應合理配置和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這一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及相關醫療和保健機構組成,其目標是提高技術服務水平,改善設施條件。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醫療機構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以下工作:
第三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需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特別是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此外,國家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和新藥具的研究、應用與推廣。
第三十五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或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同時,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這一規定旨在維護性別平等,遏制因性別偏好導致的社會問題。
《計劃生育法》通過一系列具體條款,明確了政府、醫療機構和公民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責任與義務,為中國人口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