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況下,夫妻雙方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以下為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具體情形及相關背景說明:
獨生子女家庭: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為獨生子女。
少數民族農村居民: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為農村居民。
第一個子女患有非遺傳性疾病:第一個子女經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鑒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且無法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第一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第一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無法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經醫學干預后,鑒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
因收養后懷孕:夫妻一方經鑒定不能生育,在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自然懷孕。
再婚家庭:再婚夫妻中,一方在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或喪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兩個子女,而另一方無子女。
特殊傷殘情況: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其中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傷殘退役軍人,或因公致殘達到相當于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程度。
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或聚居區,且一方為少數民族。
特定山區家庭: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農村的獨生女戶、少數民族戶或邊遠高寒大山區的獨生子女戶。
其他特殊情形:其他特殊情形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認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上述政策的制定旨在平衡人口發展與家庭需求,特別是在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等特殊條件下,給予家庭更多的選擇權。同時,對于因健康問題或特殊情況導致家庭困難的群體,也提供了政策支持。
符合條件的家庭需向所在市或區縣(自治縣)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部門組織鑒定后,符合條件者可獲批準。
申請者需確保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若有虛假信息,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此外,具體政策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申請者提前咨詢當地相關部門。
再生育政策的實施為特殊家庭提供了更多支持,同時也體現了政策的人性化與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