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育保險的相關規(guī)定,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如果已經參加生育保險,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y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無需再支付產假工資。
但如果女職工所在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則單位應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同時承擔女職工應享受的其他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生活津貼的發(fā)放標準與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掛鉤。具體來說,津貼金額按該年度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計算,津貼發(fā)放的時長與實際產假天數相等。
根據2013年的相關政策,女職工的產假天數具體如下:
此外,已婚婦女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被視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女職工可額外增加30天產假。
如果女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出現難產(如剖宮產、吸宮器助產、產鉗助產等非正常順產情況),可增加15天產假。需要注意的是,增加的產假天數需由醫(yī)院出具難產證明。
一般情況下,醫(yī)院醫(yī)生會在產婦的出院通知單上注明生產情況是否屬于難產,或直接寫明“建議休難產假”等字樣,以便用人單位參考。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和生育保險待遇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保障。